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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建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03-26 16:16:00

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期间,市政协人资环委就我市建设工程防震问题提出提案。提案认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赣州的前提和基础。2008年5月5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赣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市政府五十六号令)。据调查了解,(市政府五十六号令)施行之初正值“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时期,有关部门比较重视,积极配合,运行比较规范。

提案提出:因抗震设防施工会增加建筑成本,建设部门和部分开发商以此为由,回避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致使赣州中心城区2009年后的大部分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特别是依法必须提高一度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如市人民医院(新区)、赣州仁德现代幼儿园、赣南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等,都未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留下重大地震安全隐患。提案建议如下:

1、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都必须依法进行抗震设防。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市政府五十六号令),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赣州中心城区一般建设工程要达到6度抗震设防标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达到7度抗震设防标准。

2、建立建设工程并联审批机制。将防震减灾部门列为并联审批单位和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并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列入建设项目报建前置审批条件。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手续之前,必须到当地防震减灾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对未取得防震减灾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确定意见书的报建项目,不得办理审批手续。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防震减灾部门参与对抗震设防质量进行验收。凡不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的建设工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3、防震减灾、规划建设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对未批先建的给予媒体曝光,并及时下发停建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到位。

4、各级政府要在每年“5?12”防震减灾宣传周,组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科技、规划建设、卫生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共同做好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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