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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市政协委员自主开展履职活动的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4-11 09:04:42


赣市协办〔2016〕31号

关于鼓励和支持市政协委员自主开展履职活动的实施办法(暂行)

(2016年4月5日市政协四届四十八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调动政协委员履职积极性和主动性,现就鼓励和支持市政协委员自主开展履职活动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1、市政协委员自主开展履职活动主要是指在市政协办公厅、各专委会统一组织的各种履职活动之外,由市政协委员单独或联络其他政协委员组成不同形式的委员活动小组,自主开展调研、视察、民主监督、社情民意调查等履职活动。党派、界别、专项委员活动小组组织开展的履职活动列入自主开展的履职活动范围。

  2、市政协委员自主开展履职活动的联络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和市政协办公厅组织联络处负责,其中专委会联系的委员由相关专委会负责,县(市、区)的委员由市政协办公厅组织联络处负责。

  3、市政协委员自主开展履职活动的主要程序为:委员制定自主开展履职活动计划,确定自主开展履职活动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落实共同参加的委员,报委员所联系的专委会或市政协办公厅组织联络处汇总后呈市政协有关领导审定;履职计划同意后,以市政协办公厅名义向有关部门发函或出具介绍信,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相关委员按方案开展履职活动,形成调研、视察、民主监督、社情民意调查的书面报告,报相关专委会或市政协办公厅组织联络处,经市政协有关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协办公厅视情况呈报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或作为政协全会委员发言材料。

  4、市政协对委员自主开展的履职活动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经批准的委员自主履职活动结束后凭据报销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其中中心城区的委员到市政协办公厅行政接待处报销,县(市、区)的委员到县(市、区)政协报销。

  5、提高履职质量。委员开展自主履职活动后报送的调研报告等履职成果,如被市党政领导批示、市委市政府“两办”转发或者列为市政协全会委员讲台发言的,市政协将按有关规定另行给予奖励。

  6、市政协委员自主开展履职活动时必须持市政协统一制作的委员证和调研视察证,委员证和调研视察证由市政协办公厅组织联络处负责发放和管理。

  7、委员自主开展的履职活动列入委员年度考核加分项目,并作为委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附件:市政协委员自主开展履职活动计划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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