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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工作
发布者:陈卫国 发布时间:2013-12-18 22:15:2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继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纲领性文件。近期,我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为党中央在此次全会上继续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彰显其坚定不移的理想信念,令人倍感自信;党中央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彰显其无私无畏的改革勇气,令人倍加敬仰;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行性、配套性,彰显其非凡超群的政治智慧,令人倍加钦佩;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彰显其与时俱进的政治品格,令人倍受景仰;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富民惠民利民举措,彰显其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令人倍加感动;党中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彰显其开明博大的政治胸怀,令人倍感振奋。
   《决定》指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并从制度、形式、机构等方面作出了重要部署,读后倍受启发,倍感压力,倍添动力。我认为,县级政协协商民主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着力推进。
   1、健全协商制度,规范协商民主程序。《决定》指出:“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首先要推进制度拟定具体化。比如有些党委或党委、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是经过会议讨论后印发的,有些则是按行文程序经过党政领导审阅后印发的。为确保此类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经过政治协商后再印发,应该明确此类文件应先形成征求意见稿,送政协协商形成协商建议后,再呈党政主要领导审阅签发。其次,要推进制度建设配套化。将制定综合性制度与专门性制度结合起来,将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结合起来,将推动党委、政府制定制度与健全政协内部制度结合起来,将贯彻上级制度与完善本级制度结合起,将建立急需暂行规定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比如,针对地方党委有关政治协商的文件规定与党委议事规则脱节、未衔接配套的问题,地方党委应着手完善自身的议事规则,在议事规则中就重大事项决策之前提交政协进行协商作出明确规定,坚持凡事先未经政协协商的重大事项不上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为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的决策程序设立前置条件。相应地,各地人大、政府的议事规则也应当进行修订完善,分别就有关重大问题提交政协协商作出具体规定,使政治协商制度的刚性得到进一步强化,使其真正成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一道必经程序。
   2、创新协商形式,提升协商民主水平。《决定》指出:“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实效。”近几年来,各地政协在创新协商形式方面作了很好的探索。如赣州市政协召开的议政会,就取得了很好的协商效果。又如网络协商,能较好地解决传统协商方式中存在的“委员参与面不广、委员参与次数不多、委员集中协商难”等问题,体现出全体委员共同参与的广泛性、随时随地登陆交流的便捷性、不同观点表达交锋的互动性等优势。再如,四川省眉山市开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在政协主席会上进行可行性投票的做法也很好。该市党委下文规定:凡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举措、市本级财政预算中调方案和年度决算方案、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党政正职人事安排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在市委常委会召开前一周,提交市政协主席会协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投票,作为市委常委会决策参考。
   3、转化协商成果,增强协商民主实效。一要建立协商成果办理机制。建立“党政领导阅批、部门采纳落实、党政两办督查”为主要内容的协商成果三级办理机制,对于特别重要的协商成果,建议党委、政府提交到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或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确保协商成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二要建立部门办理考核机制。将部门(单位)重视落实政治协商成果的情况列入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由党委、政府联合考评组检查考评,政协提供证明材料,切实增强党委、政府及部门、单位的政治协商意识,促进协商成果转化落实。三要建立协商成果政协跟踪问效机制。政协通过上门协办、电话催办、会议督办、媒体促办、实地察看、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协商成果办理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每年年底将跟踪问效情况汇总整理,报送党委政府,并在下年初召开的政协全会上向全体政协委员通报。四要建立办理责任追究机制。对应付了事、拖拉推诿、做表面文章的单位、部门要给予批评。对重大事项应交政协协商而没有及时提交政协协商的,没有办理政协协商意见的,将协商中没有通过的事项提交下个决策程序且实施后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作者系上犹县政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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