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12-09 09:51:5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指导实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民生民权具有深远意义和现实意义。
公平正义是民之所求、民之所盼、民之所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承担着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秩序、保证公民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机关,它承担着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惩防并举、大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守护法律公平正义,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可见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神,法院、检察院干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司法体制的改革应着重体现在从制度上来保证,从改革中来完善,从队伍建设中来促进三个层面上,真正使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能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人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集中精力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真正的公平正义。从这意义上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经之路。
一、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保障司法独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明确了中央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基调。为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既深化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又提出司法管辖权的适当分离新机制要求。当前影响司法机关司法公正的因素很多,但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司法人员职业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等方面也客观存在。为此,司法改革、势在必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而又慎重地探索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保障司法独立化,维护司法权威。同时,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大力提高国民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识,加大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制约力度,严查各种司法腐败案件,把司法腐败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改革审判检察管理模式、增强审判检察的职能
鉴于目前法院、检察院内部管理模式趋于行政化管理,行政权较大于司法权。在具体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中,行政化职务领导的司法权威往往大于一般审判、检察人员,然而因案多人少的司法机关的大量案件的审(检)工作又必须依靠于一般审判,检察人员来完成,具有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审判、检察各级领导因行政管理事务繁杂又无力顾及到每件案件的办(审)理过程,势必使办案人员受到内部影响,存在一些案件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造成某些案件社会公信力不高。因此,要改革这种附属于审判、检察程序管理制度,使办案的司法人员不受到内部行政化管理的影响,保持中立和独立,提高案件审判、检察质量,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司法部门的管理模式的改革应向深层次切入,将案件的检察、审判程序性事务权与司法决定权彻底剥离。借助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建立和推行检察审判行政事务与检察审判权剥离改革的管理模式,充分体现公正、高效,防止司法被权力绑架,从体制和制度上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三、加强司法公开,实现“阳光司法”
司法公开是衡量法治发展的标尺,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人们之所以指责司法机关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其主要原因在于司法过程不透明,暗箱操作。目前,司法公开还存在以下方面不足和缺陷,一是司法公开创新举措实效不强,由于平台建设不完善,信息公开范围有限,公开方式不合理以及因宣传力度不够大等原因影响到公众及时全面地获取信息,导致不少司法公开的举措社会公众知晓度较低。二是司法公开的机制保障不够到位。司法公开涉及的范围内容缺乏制度规范,司法公开考核缺乏激励机制,责任追究和惩处关系不强以及部分规定流于形式。三是司法透明指数尚未设立,测评司法透明程度,科学评估体系还得进一步完善。因此,在推进司法公开透明,阳光司法中应着重从以下方面着手:1、逐步推进实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机制。通过科学选取和设定司法透明指标,实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机制,扩大司法公开内容,创新司法公开办法。2、逐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满足公众对司法透明的期待。司法公开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期待公开的事项,将司法公开工作从司法过程逐步扩展到人事管理、财务运行等行政管理方面,以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3、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公信力。为更好地实现司法透明评估的科学化和客观化,聘请有关评估机构进行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提高公信力。4、突出民主调查的重要地位。由于第三方评估机构主导民调,深入民众,并将基层单位和基层民调组织以及涉案当事人及代理人作为重要访谈对象,由人民群众参与评判所量化分析和质性分析的民调结果,对司法透明指数的测算有很大的价值,反馈于司法机关,再促进司法机关改进司法透明工作,充分发挥指数在提升司法公开程度上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实现“阳光司法”的牵引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职业操守
要着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1、要加强法院、检察院审判、检察业务素质的培养,使他们能胜任案件的检察和审判,保证案件质量、公正公平。同时多组织业务学习活动,开展检察、审判工作研讨会、点评会、分析会,以交流丰富业务精华,经常开展检察、审判质量评查活动,加强案件质量内部评比监督。2、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把“忠诚、公正、为民、廉洁”职业教育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紧密联系起来,做到真正联系群众,改进司法作风,树牢宗旨意识,增强群众情感,坚守职业道德,筑牢反腐防线。3、要加强外部监督。外部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要创新接受监督形式,拓宽接受监督渠道,构建一套完善的司法审判权、司法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制,同时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服务好人民群众。4、要强化内部监督。要依法严肃查处司法人员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知法犯法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树立严格公正文明廉洁 执法的良好形象。
(钟斌 作者系章贡区政协副主席)
公平正义是民之所求、民之所盼、民之所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承担着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秩序、保证公民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机关,它承担着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惩防并举、大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守护法律公平正义,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可见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神,法院、检察院干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司法体制的改革应着重体现在从制度上来保证,从改革中来完善,从队伍建设中来促进三个层面上,真正使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能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人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集中精力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真正的公平正义。从这意义上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经之路。
一、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保障司法独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明确了中央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基调。为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既深化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又提出司法管辖权的适当分离新机制要求。当前影响司法机关司法公正的因素很多,但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司法人员职业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等方面也客观存在。为此,司法改革、势在必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而又慎重地探索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保障司法独立化,维护司法权威。同时,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大力提高国民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识,加大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制约力度,严查各种司法腐败案件,把司法腐败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改革审判检察管理模式、增强审判检察的职能
鉴于目前法院、检察院内部管理模式趋于行政化管理,行政权较大于司法权。在具体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中,行政化职务领导的司法权威往往大于一般审判、检察人员,然而因案多人少的司法机关的大量案件的审(检)工作又必须依靠于一般审判,检察人员来完成,具有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审判、检察各级领导因行政管理事务繁杂又无力顾及到每件案件的办(审)理过程,势必使办案人员受到内部影响,存在一些案件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造成某些案件社会公信力不高。因此,要改革这种附属于审判、检察程序管理制度,使办案的司法人员不受到内部行政化管理的影响,保持中立和独立,提高案件审判、检察质量,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司法部门的管理模式的改革应向深层次切入,将案件的检察、审判程序性事务权与司法决定权彻底剥离。借助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建立和推行检察审判行政事务与检察审判权剥离改革的管理模式,充分体现公正、高效,防止司法被权力绑架,从体制和制度上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三、加强司法公开,实现“阳光司法”
司法公开是衡量法治发展的标尺,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人们之所以指责司法机关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其主要原因在于司法过程不透明,暗箱操作。目前,司法公开还存在以下方面不足和缺陷,一是司法公开创新举措实效不强,由于平台建设不完善,信息公开范围有限,公开方式不合理以及因宣传力度不够大等原因影响到公众及时全面地获取信息,导致不少司法公开的举措社会公众知晓度较低。二是司法公开的机制保障不够到位。司法公开涉及的范围内容缺乏制度规范,司法公开考核缺乏激励机制,责任追究和惩处关系不强以及部分规定流于形式。三是司法透明指数尚未设立,测评司法透明程度,科学评估体系还得进一步完善。因此,在推进司法公开透明,阳光司法中应着重从以下方面着手:1、逐步推进实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机制。通过科学选取和设定司法透明指标,实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机制,扩大司法公开内容,创新司法公开办法。2、逐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满足公众对司法透明的期待。司法公开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期待公开的事项,将司法公开工作从司法过程逐步扩展到人事管理、财务运行等行政管理方面,以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3、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公信力。为更好地实现司法透明评估的科学化和客观化,聘请有关评估机构进行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提高公信力。4、突出民主调查的重要地位。由于第三方评估机构主导民调,深入民众,并将基层单位和基层民调组织以及涉案当事人及代理人作为重要访谈对象,由人民群众参与评判所量化分析和质性分析的民调结果,对司法透明指数的测算有很大的价值,反馈于司法机关,再促进司法机关改进司法透明工作,充分发挥指数在提升司法公开程度上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实现“阳光司法”的牵引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职业操守
要着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1、要加强法院、检察院审判、检察业务素质的培养,使他们能胜任案件的检察和审判,保证案件质量、公正公平。同时多组织业务学习活动,开展检察、审判工作研讨会、点评会、分析会,以交流丰富业务精华,经常开展检察、审判质量评查活动,加强案件质量内部评比监督。2、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把“忠诚、公正、为民、廉洁”职业教育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紧密联系起来,做到真正联系群众,改进司法作风,树牢宗旨意识,增强群众情感,坚守职业道德,筑牢反腐防线。3、要加强外部监督。外部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要创新接受监督形式,拓宽接受监督渠道,构建一套完善的司法审判权、司法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制,同时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服务好人民群众。4、要强化内部监督。要依法严肃查处司法人员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知法犯法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树立严格公正文明廉洁 执法的良好形象。
(钟斌 作者系章贡区政协副主席)